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“金葫芦”奖是中国江北水城葫芦文化艺术节组委会主办的专业葫芦工艺奖。
第二条 “金葫芦”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;坚持弘扬民间艺术,提倡多样化;坚持导向性、权威性、公正性的原则。通过评奖,促进葫芦工艺推出更多的精品、神品、能品,推动葫芦艺术创作的发展。
第三条 每届中国江北水城葫芦文化艺术节均设“金葫芦”奖。
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总量
第四条 “金葫芦”奖的评奖对象是国内外从事葫芦种植、工艺加工和制作的人员等。
第五条 “金葫芦”奖奖设雕刻工艺奖、烙绘工艺奖、片花工艺奖、精品葫芦奖和本色葫芦奖。
第六条 奖项设置:
1、雕刻、烙绘、片花工艺奖 2、创意奖 3、精品葫芦奖 4、本色葫芦评选
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选标准
第七条 参评“金葫芦”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从事葫芦种植、工艺加工和创作的人员;
(二)作品为本人种植、创作、收藏的(参加工艺奖评选的作品,必须由作者本人创作)。
(三) 参评人员需提前报名参加评选,参加精品葫芦展的葫芦作品需在报名时上交作品照片;
(四)题材、工具、参评人员年龄、地域、作品件数不限。
第八条 评选具体标准由组委会会同评奖委员会制定。
1、作品设计制作主体以传统为主,突出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格,有较深厚的文化内涵。 2、工艺考究,制作精细,技术含量高。 3、色彩搭配合理,主调突出,鲜艳明快,和谐统一。 4、整体选型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,符合时代特征,有一定的创新。 5、视觉效果好,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。
第九条 参赛纪律:
1、参赛选手须自带毛坯葫芦,数量、形状、规格不限,允许自带图案,不得携带半成品入场参赛; 2、参展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,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品创作,中途不得随意出场; 3、参展人员的随行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,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。
第四章 评奖机构
第十条 中国江北水城葫芦文化艺术节组委会设“金葫芦”奖评奖委员会。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门和葫芦文化专家组成。其成员由组委会聘任。评委实行回避制度。如评委或评委所在的相关机构的作品参评,该评委不得参加该届的评奖工作。
第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,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。办公室设在组委会。
第五章 评奖程序
第十二条 评奖委员会根据设置的奖项额度,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金葫芦奖各项奖项。
第十三条 在奖项额度内,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。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得票相等,则须重新投票;如在评奖过程中,如有争议,由评奖委员会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则采取重新投票的办法解决。
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对获奖撰写出获奖评语。评奖委员会对获奖作品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,以利于社会对金葫芦奖评奖工作的监督。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届参评具体事宜:
报名时间:2008年9月1日——24日; 报名电话:0635—8412928
报名地点:聊城古城区古楼东北角3号楼2楼
比赛时间:2008年9月30日上午8:20——下午2:40
比赛地点:运河博物馆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委会负责解释,其它事宜见比赛流程。
|